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认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开庭时,原告虽提交了借条,但其无法提交转账方式,被告对该笔欠款确认无误,因该案借款金额较大,审判人员对借款金额的给付、借款原因等进行了详细的提问,当事人对其描述不一,开庭后经了解,原、被告系亲家,因被告现有多笔欠款,故双方商定制造了该起案件,最终该案原告撤回起诉,这是一起明显的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

实践中,借条、欠条等因其内容直观明了,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故其作为诉讼手段用以规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主要分为两种,双方通谋型虚假诉讼和单方谋利型虚假诉讼。双方型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法律事实,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损定他人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通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转移财产最终多获取他人财产或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失。单方谋利型虚假诉讼主要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工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其发起往往存在一定的请求基础,但其虚假之处在于其请求与真实的债权不一致。如高利贷的提供者往往在给付借款时已预先扣除利息,实际出借本金与起诉本金差额较大。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审判实践中各种各样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基础上,具体列举了10种可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情形:(1)出借人不具备出借能力;(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的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时,审判人员应当对全案进行判断,又因通常情况下,虚假诉讼是由当事人虚构或者由当事人依据伪造的证据提起,故其往往不能造成有效的证据链,因此,审判人员应当结合证据,考虑单一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之间的连贯性等因素,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借贷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判断个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作者:孔源源]

 [编辑:蔡翠玲]

 [审核:宋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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