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其他费用时的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现实生活中,通过中介公司等渠道筹借资金的情形已越来越常见,依据法律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那么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咨询服务费”、“中介费”等其他费用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首先以一起民间借贷案为例。
2015年3月,舒某与某金融投资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委托合同》,约定:舒某申请贷款额度为100 000元,投资公司向舒某收取咨询服务费按放款总额6%收取,即6000元。同年4月,舒某通过投资公司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舒某向李某借款100 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4月3日止,月利率2.3%;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偿还本金8333元,利息2300元,本息合计10 633元。随后李某代替舒某向投资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6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向舒某支付94 000元。此后,舒某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了前三个月的本息共计31 899元,第四个月仅偿还了10 000元,共计偿还41 899元。2017年2月20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舒某支付借款本息85 697元,并从2016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3%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向舒某提供的实际借款中预先扣除了其他费用,关于借贷双方的借款本金如何认定?利息如何认定?舒某通过投资公司的渠道寻找借款,为此中介公司为舒某找到出借人,并为其中介服务向舒某收取相应费用,且双方据此签订了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舒某有义务向投资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6000元。出借人李某向舒某提供的借款本金,虽然转账凭证的金额显示为94 000元,但另外6000元系李某依据舒某的指示直接转给了投资公司用于舒某偿还其个人债务,其性质同样属于李某提供的借款,因此本案中李某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10万元。关于利息的认定,已经支付的部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底线即年利率36%,因此已支付的利息按照约定予以扣减,即已偿还的利息为9200元(2300×4)、本金为32699元(41 899元-9200元),未偿还的本金为67301元(100 000元-32 699元),因约定利率(月利率2.3%即年利率27.6%)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年利率24%,故未偿还的利息依法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10768元。关于逾期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虽未约定,但当事人请求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予以支持,但以年利率24%为限。判决结果为:舒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67 301元、利息10 768元,本息合计78 069元,并自2016年4月4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在借贷双方预先将其他费用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时,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出借人是否实际将扣除的费用支付给借款人,如果出借人以其他形式如代替借款人偿还其他债务或支付其他费用等方式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了这笔金额,则借款本金应包含其他费用;如并无证据证明出借人实际支付了这笔费用,则只能依据转款凭证上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
[作者:印 捷]
[编辑:蔡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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