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法院:人民调解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 当事人申请确认效力被驳回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8-17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武陵区法院审查一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申请人曾某与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5月29日经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曾某所陈述的张某借款为120000元,约定的偿还期限和利息部分张某表示认可、无异议;二、张某现鉴于目前经营不景气,为偿还曾某借款本息,保证曾某的合法权益,张某同意用常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按份共有张某、刘某坐落在武陵区三岔路某小区的房屋建筑面积730.28平方米的门面及资产除偿还银行债务后的债权部分偿还曾某的债务;三、以上房产和资产与银行结算以后所剩的债权偿还曾某的债务再进行房屋过户和变现。

  法院审查后认为,曾某和张某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且有损他人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曾某和张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法官说法】

  首先,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因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不明,申请人曾某和张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债务本息的清偿情况,调解协议亦未载明申请人关于该笔借款具体偿还期限及利息约定的情况,故法院对申请人达成的借款本息结算金额不能确认。

  其次,调解协议内容涉及处分案外人财产。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张某同意用常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某,按份共有张某、刘某坐落在武陵区三岔路某小区的房屋建筑面积730.28平方米的门面及资产除偿还银行债务后的债权部分偿还曾某的债务”,涉及处分案外人刘某的财产,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合法的处分权。

  再次,调解协议内容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张某目前有多笔未清偿的到期债务,曾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时,将张某的资产优先清偿曾某,存在选择性偿债的情况,实质上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无效。

 

 

[作者:刘彩云]

[编辑:蔡翠玲]

[审核文龙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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