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次数: 【字体: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司法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作为公诉人,必须更新诉讼理念,提升业务能力,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公诉工作影响与应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将“推进严格司法”作为“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作为推进严格司法的具体措施。这次改革顺应时代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制理念与需求,是党中央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决定》首次以党中央权威文件的形式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必然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产生重要影响。

    一、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

    “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西方法制国家的法律文化体系内并没有这样的表述,究其原因在于在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本身就是围绕着审判这个中心展开的,审判前阶段只是为审判阶段作准备,法院对侦查、起诉有权实行司法审查,审判前阶段权力主体的诉讼行为对审判阶段没有预决的法律效力,审判在刑事立法和司法现实中是毫无争议的核心阶段

    很明显,“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是对“侦查中心主义”、“案卷中心主义”的纠偏与矫正,其基本含义不是“庭审中心主义”,而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审判确证三个环节都要围绕着“审判中心”来开展,其实质内容是强调审判阶段在刑事案件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庭审实质化,充分保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参与到刑事审判活动当中,以确保庭审活动能够查明事实,严格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尽最大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以实现司法公正。这对于现在的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次改革是对于司法公正的最好的程序保证,其次,这次改革为增强司法公信力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最后,这次改革为革除传统运作机制弊端提供力理论依据。

    二、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对公诉办案方式的影响

    公诉部门提起公诉是导致审判的必然结果,其目的就在于有罪追诉。在目前 “侦查中心主义”状态下,侦查机关拥有极强的决定权、自主权,整个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种情况导致其不仅不受审判机关的制约,甚至检察机关也难以对其产生有效的约束力,这就导致非法证据不能依法排除已成为常态,这也是“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审查起诉、审判程序趋于虚化,其仅仅是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一种简单的确认,而“审判中心主义”正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正,将这种简单变成复杂对于公诉工作具有深刻的影响。

    第一,“审判中心主义”必然导致公诉工作加重。

    在“审判中心主义”下,对公诉工作带来的首要挑战就是诉讼任务的加重。庭审过程由虚转实,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将趋向于完善化,这就到这庭审过程将更趋向于对抗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对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将变得更为关键,公诉部门的出庭任务及压力也就随之增加。因此,公诉部门必须未雨绸缪,尽快适应庭审实质对抗的要求,发挥好当庭示证、质证以及辩论的能力,并做好随时应对庭审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二,“审判中心主义”必然导致公诉质量提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检察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首先在证据方面,从实质上看, 庭审过程就是对证据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审查的过程,随着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演进,各种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证据审查规则将得到更充分的完善、落实,因此,公诉部门除了在实体方面关注证据的证明力之外,更应当在程序方面注重证据的合法性以及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能将成为“辩护律师对抗公诉人的有效武器”,所以公诉人首要任务就是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种种难题,确保进入审判阶段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并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其次在权力保护方面,随着社会文化的进步及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素养日益提高,这对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敏锐觉察到社会公众的期待,并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重点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就是要发挥审判的关键性作用,确保裁判公正,预防冤假错案。因此,“审判中心主义”与司法保障人权具有内在的同根性,对检察机关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的机制。

    第三,“审判中心主义”必然导致公诉传统优势减弱。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正,必然会减弱检察机关的传统优势。一方面,全案移送制度的优势可能丧失。审判中心主义力求摆脱审判对案卷笔录的依赖,以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因此,虽然相关制度还未出台,但是改革检察机关的起诉方式应该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之一。“逐步改革全案移送制度,在起诉时不向法院移送案件的证据材料,而采用起诉书一本主义或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做法, 可以防止法官在审前通过阅卷对案件‘未审先定’,进一步强化庭审中心主义。这也就意味着原先检察机关在证据出示和意见表达上所占的传统优势将会被逐渐削弱。”另一方面,公诉部门传统的庭审优势可能被减弱。随着各种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证据审查规则将得到更充分的完善、落实,辩方力量必然增强,辩方地位相比过去将会显著地提升,控辩双方的地位将更为平等、力量将更为平衡,公诉部门在庭审中受到辩方更为有力的对抗,而不再像改革之前一样享有高度的主动权。

    三、面对“审判中心主义”,公诉部门的实践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带来的影响不是一朝一日所形成的,绝大多数都是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的问题,涵盖了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方面。所以,公诉部门在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提高思想认识、提升业务能力。

    首先,在思想上要提高认识,转变现有的工作理念与作风。

    作为公诉人,一定要坚守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与诉讼理念,并将此作为自己的信仰。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定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无罪推定”原则做出了重要规定,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因此,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理念,严格从实体及程序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守住司法公正的防线。第二,要严格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因此,作为公诉人,一定要加强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部分案件,可以主动提出证人、鉴定人出庭,确保进人审判阶段的案件都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撑,经得起推敲及考验。第三,要坚持控辩平等原则。现阶段,控强辩弱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仍是常态,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在庭审阶段,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在整个过程中,公诉人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客观义务,不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保证控辩双方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平等的对抗。

    其次,在工作方面,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出庭公诉能力。

    对公诉人来讲,一是要提高侦查监督能力。目前,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大多仍以被告人供述为突破口。但是,随着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不断推进,被告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甚至在审判过程中翻供的可能性将不断加大,同时,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也再次增加口供证据的不稳定性,由于证据的不稳定性导致辩方更可能抓住口供证据的瑕疵,一旦依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排除案件的关键证据,将对审判结果造成直接的影响。因此,公诉机关在审查证据或者介入调查的过程中,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提高对于侦查取证的理解,加强对于客观证据的固定能力,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合法取证,以提高案件的证据质量。二是要提升审查证据能力。就如上文所述,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对于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部门应当更为严格地审查证据客观性、合法性, 预防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的证据进入审判阶段。所以,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仅仅进行书面审查的做法是远远不够的,尤其要提高全面审查证据的能力,要注重听取辩护律师、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全面核实证据、及时补充遗漏,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解释对于证据的规定提起公诉。三是提升公诉出庭能力。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逐渐落实后,对证人、鉴定人当庭质询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审判结果。由于缺乏当庭质证的传统,公诉人举证、质证的能力亟待提高,从而更好的适应庭审的对抗性。此外,“审判中心主义”导致庭审活动具有更多的不可预见性,公诉人的应变能力对于庭审结果也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优秀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也是公诉人的必备条件。

    总的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这次改革对于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逐渐使司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因此,检察官的招录、遴选机制也是这次改革的重点。作为公诉人,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司法环境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更好的变革是大势所趋,是民心所向,公诉人必然不能保留守旧意识,更要锐意进取,不能单单自己当成一个办案机器,要坚守初心,矢志不渝,把自己当成法律的践行者与守护者,让自己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出庭能力,以更好的适应司法精神的变化,更好的应对这次改革所带来的挑战,紧跟社会进步的步伐,这样才能守护的住法律这个人类文明史上最灿烂的明珠。

 

 

                                                                                      [作者:张为众]

                                                                                      [编辑:蔡翠玲]

                                                                                      [审核:宋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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