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规范救助,服务困难群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一般来说,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两者都是惠及民生利民政策,如何完成扶贫标准与低保救助标准的有效对接,促使受助对象利益最大化呢?针对这一新的课题,我就武陵区农村贫困对象和低保家庭救助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 基本情况

    武陵区位于湖南北部、常德中部偏北,地处洞庭湖西部,总面积为289平方公里,辖有11个街道办事处和3个乡镇,共有76个社区居民委员会,59个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99902人。当前,全区共有农村贫困人口10875人,占农村人口数比率为10.89%,农村低保对象4122人,占农村人口数比率为4.12%。

    二、 现状分析

    当前,我区的贫困线标准为人均年纯收入2850元,低于此收入的家庭为贫困家庭。而农村低保的保障线标准为人均年收入2000元,低于此收入的家庭可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同样是针对农村困难群众的政策扶助,在收入核定方面却有两个标准,直接导致了相同的工作重复的进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也给基层干部添加了负担。调研过程中,通过与村民、低保户、贫困户在田间地头交谈、入户走访交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座谈,了解村民对扶贫工作的真实需求。听取乡村两级关于扶贫工作的现状分析和意见建议,了解农村扶贫工作的实际薄弱环节。发现在农村低保救助和扶贫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情况错综复杂,增加了精准识别难度。当前,除绝对贫困人口和低保户、五保户易识别外,大多数群众很难准确确定是否贫困。一是贫困户识别过程缺乏刚性标准,部分村干部对精准扶贫政策把握不准,扶贫对象难以界定。加之贫困人口和贫困户多由村干部决定,一些地方未严格执行贫困人员认定标准和评选程序,在确定贫困户时存在“关系户”、“人情户”等现象;二是部分村干部只热衷于争取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精准扶贫工作不重视,在贫困户建档立卡时有走过场现象,且乡镇包村干部也没有进行认真核实,导致精准扶贫数据不精准;三是贫困户真实的收入难以概定,没有一个严格的统计方法来衡量。在入户调查过程中,部分农户不讲实话,不如实填报收入情况,造成少数较富裕户被纳入贫困户系统,还有部分真正的贫困户没有被纳入进来;四是存在因病、因学、因灾返贫的现象,很难精准界定。

    (二)乡村两级对所辖农村低保户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基层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存在老好人思想,认为低保救助金为国家资金,谁享受都一样,都是乡里乡邻的害怕得罪人,工作把关不严格,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不高,造成一种费力不讨好的局面。

    (三)贫困人口脱贫难度大。通过扶贫措施难以摆脱贫困的农户,主要是缺乏劳动力的伤、残、病和五保户中的贫困人口,他们想脱贫因受客观条件制约,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贫困户主观脱贫意识差,没有危机感。部分贫困人口文化素质低,思想消极保守,思维观念还停留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没有发展动力,安于现状。长期享受政府救助,部份贫困户便产生严重依赖思想,甚至少数人认为给贫困户物、钱都是应该的。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效果

    进一步把农村扶贫工作与低保救助有机结合起来,由往常的‘全面撒网’方式逐步转为‘对症下药’模式,紧扣精准理念,注重资源共享,贯彻落实政策,力争取得实效。

    (一)确保对象精准,解决好扶持谁救助谁的问题。底数不够清、指向不够准、针对性不够强是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抓住真实识别贫困、规范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关键环节,把好群众申请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公示监督关、确认审批关五个关口,做到精确识别贫困户、精确登记造册、精确建档立卡、精确实行动态管理“四精确”,建立“户有卡、村有册、乡镇有簿、区有平台”的动态数据库,实现底数清、问题清、对策清、责任清、任务清“五清”,从根本上避免‘胡子眉毛一把抓、吃大锅饭’现象,提高扶贫救助效果。

    (二)确保措施精准,解决好扶什么、怎么扶的问题。要紧扣贫困成因、贫困程度梳理分类,因人而异分类施策进行细化分类。一是摸清成因。通过调查摸底,认真分析每户贫困户致贫的主要原因,如因灾、因病、因学、缺技术、缺劳力、缺发展资金等原因,并以此为基本依据,结合贫困程度进行分类。二是定好类别。通过分类,划分出扶贫户、低保户、五保户三类贫困人口。其中包括无劳动能力需要社会保障兜底,以及有劳动能力但需要通过发展产业、技术培训和改善基础设施实现脱贫。三是拟出对策。根据分类情况,确定对不同对象的帮扶办法。无劳动能力的通过低保和社会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安排相应的产业扶持、教育培训等内容的予以安排。

   (三) 创新工作机制,实现精准扶贫,精准救助。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乡、村两级建立永久性公示栏,并将动态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坚持一季度一公开,及时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二是建立月报、季报制度。乡村两级按月将贫困救助对象的动态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统计上报,以便及时掌握对象的动态情况,把好进出口关,更好地促进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及时性、科学性。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扶贫救助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坚决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 促进制度衔接,提出几点建议

    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然在目标、工作对象、工作手段、性质、实施主体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都是缓解农村贫困的方式。因此,促进两者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对接机制,有利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扶贫、民政、财政、人保、金融等部门合作,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反贫困工作的问题和困难,联合出台工作措施,建立合作机制。 
    (二)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实行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促进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政策的对接,将涉及到的数据信息、办事程序、帮扶信息、政策法规等资源互相参考和利用,建立和完善贫困人口信息系统、识别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如将目前低保工作中的低保户信息统计、家庭收入核算等信息提供给扶贫部门,可为扶贫计划的制定提供科学、可持续的参考意见。 
    (三)建立统一协调的农村反贫困体系。在完善低保制度的同时,与扶贫开发、促進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相对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逐步致富。针对农村贫困群体的分布与结构特点,结合扶贫开发、低保制度、医疗救助、助学和就业等政策,科学制定贫困等级,实行分类救助帮扶,统一协调救助资源,防止救助资源过度集中,造成新的社会不公。 
    (四)创新扶贫开发模式,转变农村低保工作新思路,变“输血”为“造血”。低保制度是一项“兜底”的救助,服务的对象往往缺乏劳动技能、或身体残疾、或年龄偏大,或缺乏就业信息,就业、再就业能力较差,社会竞争能力弱。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创造农村公益性岗位,改变低保对象的就业环境。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提升低保对象的生存技能,实现扶贫、济困与就业、创业的有效联动,实现脱贫致富。 

    五、关于扶贫与低保救助的几点思考

    一、当前,农村扶贫工作和低保救助工作隶属于二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在认定标准与保障对象方面有些差异。比如,某贫困户张某在申请农村低保时没有通过民主评议,表示很不理解,认为自己既然是贫困户,靠他一个人赚钱难以养活三口人,就应该享受低保救助,领取救助金。评议小组成员认为,张某家庭情况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张某家庭三口人,夫妻两人均50岁出头,独生子19岁,闲养在家。整个家庭没有重大疾病和残疾,也没有生活重担,不应该享受低保救助。那么,贫困户是不是应当享受低保救助呢?

    二、扶贫工作应该是多样化,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对贫困家庭进行扶助,不应简单的以给钱送物来完成任务而工作。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针对上述张某家庭情况,可以采取技术指导、技能培训、职业推荐、小额资金贷款等方式来进行扶助。这样才是走出贫困的最佳办法。

    三、笔者认为,无论是扶贫还是救助,都是国家针对困难家庭的惠民政策,应当理解透,落实好,执行到位。低保救助也是扶贫工作中的一种,应该重点针对那些智障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的,大病大灾造成生活困难而无力翻身的对象进行救助,按月发放救助金,加大救助力度。同时,这部分对象应当从扶贫名单中剔除出来。

 

 

                                                                                            [作者: 唐   韬]

                                                                                            [编辑:蔡翠玲]

                                                                                            [审核:宋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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