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一字之差相距甚远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4-16 浏览次数: 【字体: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行各业的复工复产已逐渐步入正轨,因为用工所产生的纠纷也开始频频出现。4月15日,武陵区长庚司法所就接待了这么一对当事人。

某临街铺面准备装修营业,业主方将装修工程承包给吕某,吕某转而将墙面刷漆工程分包给皮某。4月10日在装修过程中,皮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4月14日晚亡故。为此,皮某家属与吕某就赔偿一事产生纠纷,前往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并查证相关证据,吕某与皮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完成某项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对于自然人之间的这种约定或事实行为,一般认定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另外,皮某在施工过程中,违规在脚手架上临时增设木板作为垫脚,因木板无法承受重量而跌落,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有导致危险的可能,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责任。但皮某本人已经去世,考虑到家属的情绪和劳务的情谊,经司法所协调,最终吕某同意承担皮某抢救过程的一切费用,并支付一笔事故赔偿金给家属。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仅一字之差,法律上的责任承担却差距甚远。劳动关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害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用工单位为雇员购买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偿支付,如果用工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承担赔偿。而劳务关系则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建议广大劳动者尽量选择正规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不得不选择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也要为自身安全考虑,购买相应的商业意外险、医疗险等,在受到损害时能多一份保障。


[编辑丁诗思]

[审核:文龙猛]

[签发:段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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