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放弃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在一些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中,有些员工不愿意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亦同意不交纳保险,于是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交纳基本医疗保险,由企业每月以现金形式予以补偿,或者由劳动者出具放弃声明,明确其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是本人意愿,对于上述情况,是应该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自治,在劳动者自愿弃权利的前提下允许予以补偿,还是应当认定该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不同理解。

  我们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合同的有效性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为前提,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亦是如此。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可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既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又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和第7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23条也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都不能免除该义务,换言之,基本医疗保险不因未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而免除,亦不能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意思自治而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予以放弃。即使经过双方协商,在形式上出具了符合合同基本要件的声明,但是就性质而言,也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不能达到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劳动者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应缴纳的费用予以补缴或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来源:武陵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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