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死亡引纠纷 人民调解息事态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7月6日凌晨,南坪街道白马社区白马大院住户的一名保姆李某在雇主家中死亡。事情发生后雇主立即拨打了120、110前往现场处置,并及时通知死者的儿子前来处理。120医生上门时李某已没有生命体征,通过公安武陵分局刑侦人员、法医现场鉴定李某属于正常死亡。尔后李某的尸体被立即运往常德市殡仪馆。

6日9时,南坪街道迅速成立了以司法所为主导,派出所、综治办有关人员参加的调解组,负责此次事件的调解。由于李某是经家政公司中介推荐给雇主,调解组将死者的家属方、雇主方、家政公司方人员安排南坪司法所进行调解。

在调解前期,死者家属心情非常激动,提出要求非常高,南坪司法所长肖友泉一边安抚亲属的情绪,一边耐心细致的分析劝解,活用相关法律案列,劝导死者家属理性面对,积极引导三方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6日晚19时,经过一天的调解,由于死者家属要求雇主及家政公司赔偿金额过高,并且要一次性付清了断此事,雇主及家政公司不同意,要求死者家属走诉讼程序,第一次调解失败。

7日,三方开启第二次调解,经历十多个小时的调解,三方又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死者家属扬言如果不处理好要到市委市政府去上访,第二次调解失败。

8日,三方开启第三次调解,通过一上午的努力还是没有结果,下午15时调解继续,通过调解组引导,并反复给三方做工作,于20时三方最终达成协议,历时三天的调解工作结束,保姆死亡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近几年保姆与雇主、家政公司之间因意外事故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家庭雇佣保姆一般有两种渠道,一是通过私人关系,比如朋友之间相互介绍;二是通过家政服务公司介绍,或者是由家政服务公司派遣保姆。

雇佣的情形不同,雇主承担的法律风险也相应的不同。如果是前述第一种情形,雇主与保姆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保姆属于雇员,对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作为雇员的保姆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雇主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如保姆受到的人身损害系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则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保姆系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则雇主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前述第二种情形,则要区别对待。

当家政公司充当的角色是中介即仅仅只是将保姆介绍给雇主并收取一次性中介费用时,雇佣法律关系成立于雇主与保姆之间,作为中介方的家政公司只需如实向雇主说明保姆的身份信息、身体健康状况等,对保姆在从事雇主指示的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依据前述第一种情形确定。当保姆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由家政公司派遣去客户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时,保姆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家政公司承担劳动用工主体责任。

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睦凡建议:

1.若雇主与保姆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那么雇主选择保姆时,应当对保姆的身体状况等进行详细了解,可要求保姆提供体检报告,作为选择雇佣人员的依据;

2.为最大程度防范风险,雇主最好是找家政公司,由家政公司直接选派公司员工到雇主家提供家政服务。这种情况下,即使保姆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法也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

[编辑: 肖友泉]

[审核:文龙猛]

[签发:段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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