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起诉父亲要生活费被驳回 法院: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19-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大学生起诉父亲要生活费被驳回

父母离婚,儿子读书举债;法院:给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2017年,王小浩(以下均为化名)读大三时,父母离婚。此后父亲王军没有再向他支付教育费、生活费等。为此,王小浩将父亲告上法庭。日前,法院驳回了王小浩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王小浩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成年子女读大学期间,父母在有经济实力的前提下可以向子女提供经济帮助,但这种帮助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是依据自己的能力及子女需要自愿作出的道德行为。

2017年,对于正在读大学的王小浩来说是特别的,父母离婚,生活费、学费没了着落,为了读书,他欠下了2万元的债。

一年后,21岁的王小浩一纸诉状递到长沙县法院,起诉自己的生父王军,要求王军支付抚养费(读书欠债2万和抚养费8000元),还要按每月2600元支付生活费,一直到他大四毕业。

日前,长沙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特别的抚养费纠纷案。法院认为,父母给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驳回了王小浩的诉求。

起诉

离婚后父亲不再支付生活费

2015年9月,时年18岁的王小浩考取了湖南某所大学,系四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每年学费及住宿费为12700元。

同一年,王小浩父母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年初便分居。在这样的情况下,王小浩的父亲王军承担了王小浩所需的教育费用,除了王小浩大一、大二学年的学费及住宿费,王军还会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王小浩支付大一、大二在校期间生活费。

2016年5月,在王小浩读大一时,他的父亲向长沙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然而,王小浩父母的矛盾却没有缓解。2017年4月24日,在王小浩读大二时,王军再一次向长沙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按照法院判决,王小浩母亲李丽和王军各自拥有一个仓库的管理和使用权。此外,家里的两层楼自建房归了李丽,家里的冰箱、空调、液晶电视、女士摩托车等日常生活用品也都归了李丽,王军则分得了自建房旁边的杂屋和一辆马自达牌小轿车。

李丽上诉后,2017年12月5日长沙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并要求王军再支付李丽3万元。

尽管一直在打离婚官司,但那时候的王军并没有忽视儿子。2017年7月,在二审判决之前,王军还为王小浩支付了大三学年14000元学费及住宿费。

但此后,王军再没有向王小浩支付任何费用。2018年,王小浩向长沙县法院起诉了自己的父亲,要求王军支付他抚养费2.8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按每月2600元的标准计算的生活费,也就是一直支付到他大四毕业。

法院

儿子应独立承担对外债务

在王小浩起诉的2.8万元抚养费中,包括了一笔2万元的债务。王小浩表示,这是为了读书借的钱,他希望作为父亲的王军能帮助他偿还这笔债务。

对于儿子的诉求,王军也很为难。“我与李丽离婚后,小浩随李丽生活,李丽已分得相关房产并占有离婚时我分得的房产,相关收益足以生活富足。而我四处举债,无力负担相关费用。”他认为,儿子王小浩已成年,他已经没有义务向王小浩支付抚养费。

对于王小浩所说的2万元债务,法院法官向出借人进行调查,对方称借款暂未归还。

到底王军要不要替儿子偿还读书欠下的债务,并且支付儿子的生活费?法院审理认为,如上述借款确实存在,因王小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独立承担对外债务,王小浩直接要求其父亲向其支付该20000元金额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只有未成年人、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父母为成年子女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养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能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

本案原告王小浩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接受国家高等教育,接受高等教育并非公民的法定义务,父母也无义务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种费用。目前,国家为保证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出台了一系列助学政策,大学生完全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顺利完成学业,而不应完全依靠父母。因此,法院对原告王小浩要求被告王军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的诉请,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小浩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 袁  平]

[审核:文龙猛]

[签发:段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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